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清廉纪律、群众纪律、事情纪律、生涯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揭发控诉。
2.对监察工具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清廉从业以及品德操守等划定,涉嫌贪污行贿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运送、徇私舞弊以及铺张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法行为的揭发控诉。
3.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置惩罚不平,提出的申诉。
4.监察工具对监察部分涉及自己的处置惩罚决议不平,提出的申诉;被视察人及其近支属对监察部分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执律例则、损害被视察人正当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5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的品评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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